企业家俱乐部
     俱乐部章程
     俱乐部通知
     俱乐部活动
 
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昌企业家俱乐部的管理,规范南昌企业家俱乐部及其会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昌企业家俱乐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昌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
第三条 俱乐部成立于二00二六月,是由在昌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以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经南昌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俱乐部的宗旨是:交流、咨询、服务、发展、自律
第五条 俱乐部业务主管部门为南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俱乐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办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七条 俱乐部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八条 俱乐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俱乐部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以其资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俱乐部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和新闻界人士进行对话、座谈,向上级决策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呼声,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呼吁。
(二)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宣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交流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经验。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协作。
(五)围绕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经济热点,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六)根据会员个人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地举办一些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
(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创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盈利按一定比例交俱乐部,作为俱乐部的活动经费。
(八)编印俱乐部会刊《南昌企业家》,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和企业家业绩、宣传俱乐部活动、介绍会员单位情况和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的园地。
(九)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其他方面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十条 俱乐部开展上诉各项业务,由俱乐部理事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由俱乐部秘书处提出具体计划,在会长的领导下,由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俱乐部实行个人会员制,会员分成正式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俱乐部的章程。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正式会员以南昌市各行业中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和有导标性的工商企业主要经营者为主,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体、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
第十四条 关心和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国内外企业界南昌籍知名人士、省市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演艺界名星、曾在俱乐部担任过领导职务,并对俱乐部作出过较大贡献的会员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领导可成为俱乐部的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退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荣誉会员入会由秘书处办公会议提名,经理事会议批准或邀请。
(二)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时,俱乐部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员、荣誉会员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的;
(三)会员连续二年无故未交纳会费的;
(四)长期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
(五)有诋毁俱乐部的言行,给俱乐部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损害俱乐部行为的。
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由秘书处办公会作出,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等;
(二)有权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选举和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每年应向俱乐部缴纳一次会费,缴纳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二)会员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的决议、承办俱乐部委托事务、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俱乐部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俱乐部的解散、终止和清算事宜;
(五)决定俱乐部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确定名誉会长;
(四)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筹备召开俱乐部会员大会;
(六)决定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对俱乐部的重大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因特殊情况棵,由会长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议有2/3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市经贸委领导担任,秘书处设在市经贸委,秘书处负责俱乐部日常管理服务云做。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秘书处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总结上一季度的工作,研究制定下一个季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会员部、联络部、信息部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由俱乐部秘书仗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的资产为全体会员的共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俱乐部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方式支付、转移(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等除外)。俱乐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俱乐部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俱乐部创办的经济实体所上交的利润;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的经费和宣传费;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他办公费用;
(四)支付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俱乐部的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时,应由秘书处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处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秘书处提出终止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由秘书处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俱乐部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南昌市社会团体行政主观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并经南昌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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